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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发布日期:2022-11-02 14:45:47 浏览次数:

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这与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相对应。就无效的绝对理由而言,《商标法》第 44 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 10 条(官方标识、公序良俗、禁止注册的地名商标)、第11条(显著性)、第12 条(功能性标识)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解释和适用,参见本书前文有关商标"抢注"的章节),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违反绝对理由的商标注册会损害到同行业所有经营者和相关公众的权益,因此,一方面,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其无效;另一方面,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对其宣告无效。

依申请的无效宣告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依职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依职权或依申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商标法》第 44 条第1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部分第2条的规定,其适用的情形包括两类∶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即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伪造申请文件签章的行为;(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二是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指的是《商标法》第 13 条、第 15 条和第 32 条之外的情形,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但是,正如本书在商标"抢注"部分所指出的,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主要从绝对理由的角度予以解释和适用,尽管其对于制止商标"抢注"起到很大的作用。

就无效的相对理由而言,根据《商标法》第45 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驰名商标)、第 15条(禁止抢注代理人和代表人商标)、第16条第1款(地理标志保护条款)。第 30 条(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之间的冲突)第3条(申请留标之间的冲实)、第 32 条(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不得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这一条款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一是相对理由都是涉及侵害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情形,因此,仅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二是此类无效宣告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和在先权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先权益人在权益被侵害之后长时间不行使救济权利则存在懈怠、商标注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已经使得注册商标承载着其商誉。在这种情况下,对后者的权益保护优先于对在先权益人的保护。只是,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在先权益人是否仍有权依据相关在先权益(著作权、姓名权等)禁止注册超过5年的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没有针对其他权益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设置侵权例外的情形下,在先权益人仍可以依据其在先权益禁止注册超过5年的商标的使用。

这也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相关联,因为对于持续的侵权行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不是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点起算,被侵权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只是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及于起诉日之前的两年。这将导致注册超过5年的商标尽管不能被宣告无效但会被禁止使用,而一旦连续3 年停止使用就会被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相对理由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第 50 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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